公积金贷款取消强制性担保费
借款人将以所购房屋抵押为主
2015年07月2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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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7月23日讯(记者 段婷婷)23日,记者获悉,根据《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要求,住房公积金贷款取消强制性担保收费,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以所购房屋抵押为主,也可选择质押担保和担保公司或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通知》中还对借款人必须提供保证担保的情况做了要求,借款人或配偶不良记录(包括公积金贷款)有一方连续超过3次或借款人及配偶的不良记录有一方累计超过6次,且借款人及配偶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无逾期贷款(包括商业住房贷款、消费贷款等)和信用卡逾期欠款的;申请异地贷款的,在满足贷款条件的前提下,还需要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担保可以是自然人(简称保证人),也可以是担保机构。
  另外,保证人须满足的条件在潍坊市辖区内有稳定的工作;单位及个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保证人及配偶无未还清贷款(包括公积金贷款、商业住房贷款、消费贷款等)和信用卡逾期欠款,无对外担保; 
  保证人及配偶不良信用记录(含公积金贷款)均连续不超过3次、分别累计均不超过6次;保证人保证期限不得超过其退休后5年;保证人及配偶在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前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担保机构须是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合作协议的担保公司,担保费收取标准由借款人与担保公司自愿协商确定。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时,应对借款人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定为其保证后,应在签订《担保合同书》的同时,收取借款人的担保费。不得出现收取借款人担保费后又以种种理由不予保证的情况。如因此出现借款人投诉,公积金中心则根据与担保公司协议进行相应处理。借款人有权监督或投诉担保公司的不当行为。
  此外,借款人特别是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要对自身情况有充分认识,进行详细咨询。需要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应提前就收费情况、是否需要反担保等问题咨询清楚,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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