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订婚约朋友聚餐,不料醉酒驾车身亡
同桌饮酒者6人均被判担责
2015年07月2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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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聊城7月23日讯(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王希玉 刘占全 吕志栋) 因订婚约朋友聚餐饮酒,散席后骑摩托车到朋友家,途中与其它车辆相撞而死,同桌饮酒者要不要担责呢?日前,冠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判决同桌饮酒者承担2%的责任。 
  去年7月份左右,冠县某村村民张华的父母给他张罗了一门亲事并订婚。和张华关系不错的李磊等几位好友,相约在7月5日晚聚餐为其庆祝。当晚8点左右,张华等人到相约的饭店,并饮酒。晚十点左右,聚餐结束,张华到一朋友家去玩,朋友因天晚了要他留宿,但被张华拒绝。于是张华骑摩托车载着李磊离开。回家路上,张华与一叉车相撞,叉车并未停车而是驶离,事故造成张华死亡。后经交警部门鉴定,对方对这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张华负次要责任,李磊没有责任。 
  张华父母在料理完其后事后,感觉其他人和儿子在一块喝酒,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对事故担责。但李磊等六家均表示没有任何责任,不会按其要求赔偿。张华是未成年人,饭店销售啤酒给他,且未制止其饮酒,理应承担一定责任。于是张华父母就找饭店理赔,也遭店主断然否决。张华父母一纸诉状将李磊等六人和饭店老板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10万元,相互间承担连带责任。 
  众被告共同辩称,张华父母作为其的监护人,在他不满15周岁就让其驾驶摩托车出去喝酒,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应当自己承担全部责任。 
  冠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华等七名未成年人相约聚餐,相互间即产生相互诫勉、劝解的安全注意义务。聚餐人员在明知张华驾驶摩托车的情况下没有有效阻止其饮酒,且在其饮酒后未有效阻止其驾驶摩托车。故李磊等六人对张华死亡具有轻微过错,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饭店经营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酒水,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为其未成年的孩子购买摩托车并交由其日常使用,严重违反了法律禁止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规定,对其未成年子女饮酒未尽到监护责任,具有严重的过错,应当对事故损失承担较大责任。 
  法院鉴于交通事故为双方事故,本院酌定张华负30%的事故责任,李磊等六人的过错程度应当在在张华应负的责任份额内确定,根据其过错程度,法院分别酌定为2%的比例,饭店店主过错程度亦应当在张华应负的责任份额内确定,根据其过错程度,法院酌定为10%的比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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