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30万 一村书记获刑六年
受贿金额也被追缴
2015年07月2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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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枣庄7月23日讯(记者 李泳君) 薛城区巨山街道某村原村书记刘某某,非法收取一房企的贿款30万,为该房企谋取利益。目前,刘某某因犯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获刑六年,并追缴赃款30万。
  据悉,刘某某原是薛城区巨山街道办事处某村党支部书记。因涉嫌受贿罪于2014年7月4日经检察机关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2015年4月10日薛城区法院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至8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薛城区巨山街道办事处某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在从事村集体自治事务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枣庄市城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通过银行转账贿送的人民币300,000元,并为枣庄市城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该村集体土地补偿款方面谋取利益。经审理查明,指控属实。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村集体自治事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并为其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同时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3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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