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中院公布5起拒不履行判决典型案例
赖皮不还钱,仨“老赖”进监牢
2015年07月2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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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传活动中,法院干警正在向市民讲解法律知识。 本报记者 张晓科 摄
     本报济宁7月26日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屈庆东) 26日上午,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5起拒不履行判决的典型案例,其中,仨“老赖”因拒不履行判决罪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年半和两年。
  26日上午,城区文化广场,济宁中院以及任城法院、兖州法院和高新区法院执行局干警正在进行集中宣传活动。市民张延安曾经是一名申请执行的当事人,他有45万余元的建材款被江苏一家公司拖着不还,而法院将这家公司负责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该公司负责人主动来到了济宁中院,交付了45万元的执行款。“将这些‘老赖’纳入名单非常有必要,拖欠我的款顺利回来了。”张延安深有感触地说。
  “最高法院修改了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包括不能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济宁中院执行局局长李培宪在现场表示,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此外,对于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诉案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自2014年11月份以来,联合开展了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今年以来,针对拒不履行判决案件,济宁公安已立案侦查33件,6人经法院审理已被宣判,公安机关协助查控拘留76人,39名被拘留人主动履行义务,57起案件实际执行完毕,到位标的1233721元。同时,受专项活动震慑,34名尚未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主动到法院履行义务,执结标的额3163677元。
拖欠瓦工37万余元 包工头被判一年半
  2011年3月,杨某与刘某签订协议书,约定刘某为杨某承包的两栋楼做砌砖工程,后杨某因拖欠刘某378900元劳务费被诉至法院。2012年经济宁市中院终审判决,杨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工程款378900元。判决生效后,杨某拒绝履行还款义务,还采取与妻子协议离婚的方式,拒不配合法院执行。
  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却通过协议离婚转移财产的方式抗拒执行。2015年3月31日,金乡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拒不履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非法处置查封财产 被判两年驳回上诉
  2013年9月,杨某贷款598万元却未按期还款,2014年鱼台县人民法院作出查封裁定,对杨某用于贷款抵押的厂房、设备、蒜片等物品予以查封。而为偿还他人欠款,杨某将已查封的物资进行变卖,获利45万元。发现查封物资缺失,执行人员传唤杨某,杨某承认处置了已查封物资,但却并未按法院要求追回款项。
  明知其财产已被司法机关查封仍予以变卖,杨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2015年6月,鱼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二年,杨某不服提起上诉,济宁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明明有钱却不还 拖了5年被判入狱
  2010年,菏泽市单县人民法院判决王某偿还24万余元租赁费、16万余元物品损失赔偿以及相应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620元。经查,案件处理期间,王某账户上有大量资金进入,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2014年被济宁警方抓获。
  汶上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对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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