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误汇钱款拒返还被起诉
2015年07月2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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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聊城7月28日讯(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王希玉 王哲 季秀哲) 使用网银汇款时,不慎将货款汇错至熟人账户,而熟人不予返还。近日,茌平县法院判决被告景某某偿还原告杨某不当得利款127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和诉讼保全费265元。
  杨某与景某某因业务往来,曾通过网上银行向景某某汇款,故杨某的银行转账联系人记录中自动存有景某某的汇款方式,但二人之间的业务采用货到付款的方式已全部结清,无任何经济纠纷。意外的是,在杨某与某案外人发生业务往来准备汇款时,因案外人与景某某姓名极其相似,粗心的杨某未加甄别,手指轻轻一点就将本该汇给某案外人的12700元汇至景某某账户。事后,杨某多次与景某某协商追要未果,无奈之下将景某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原告杨某因操作失误将款项误转至被告景某某账号内,发现错误后,已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挽回损失,但被告并未主动向原告返还该款项,且被告取得该款项无法律依据。据此,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景某某返还原告杨某不当得利12700元,案件受理费118元和诉讼保全费147元由被告景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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