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二俩女生闹矛盾网上约架
一方女孩父亲与学生发生肢体冲突,被处10天拘留
2015年07月3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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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7月29日讯(记者 谭正正) 王红和张丽是博兴县实验中学的的初二同学,因矛盾王红在QQ上约架张丽并邀请好友李梅帮忙,李梅与张丽父亲在校门口发生肢体冲突,因为李梅未满14周岁免予处罚,张丽父亲被处以10天拘留,700元罚款。
  6月底,学校开始进入到一学期的末尾,都在准备期末考试,博兴县实验中学的初二女生王红和张丽是同班同学。因为一些矛盾,王红QQ上找到张丽约架,并定于7月1日中午在学校门口相见。张丽将此事告知父亲张强。“我爸爸怕我妹妹受到伤害,中午下班后就赶到学校,当时对方有很多人,有男的也有女的,我爸护着我妹妹就回了家。”张丽的姐姐张蕾说,“但此事并没有就此结束,第二天我们家里人都没去,发生什么事情只有我妹妹知道。”
  第三天,张强中午下班去校门口接女儿,又遇到了同样的事件,替好友出头的李梅不知道张强身份,并说张强多管闲事。“在一帮人的唆使下,李梅踢了我爸爸两脚,我爸就扇了她两巴掌,”张蕾说。在场的李梅同学给李梅父亲打电话,随后两个人争吵起来并报警博昌派出所。7月29日,张强被告知处以700元罚款并拘留10天,对此,张蕾表示质疑:“我爸爸和李梅都是轻伤,明明是对方要打我妹妹,我们明明是受害者却受到这样的惩罚。”
  张蕾告诉记者,在她妹妹收到约架信息时,张强就告知了学校德育处,但是学校并没有阻止事件的发生。记者拨打博兴县实验中学办公室的电话,工作人员说不知道此事,记者询问德育处电话时,该工作人员表示会联系并尽快回复,随后记者获悉,由于现在放假,德育处没有人,拨打手机没人接听。在记者要求要德育处负责人手机时,该工作人员说不方便并承诺会时刻联系及时回复,但是截至发稿前,并未收到回复。
  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王富强律师说,一般情况下,故意伤害致他人轻伤及以上的案件,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办理;但并不是说所有的轻伤案件都会适用刑法,针对故意伤害致他人轻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针对处罚,博昌派出所给出解释,根据相关规定,李梅未满14周岁,医院做出了眼脸和耳膜出现轻伤的诊断免于处罚。张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由于罚款与拘留不能同时最低并存,故张强被处以10天拘留,7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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