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背着妻子借钱法院判决共同偿还
2015年07月31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本报枣庄7月30日讯(记者 李泳君 通讯员 陈平 王龙) 丈夫背着妻子向他人借款,后拖欠借款不还,夫妻双双被推上被告席,但妻子辩称不知情,不应承担偿还责任。近日,薛城法院对该案作出了判决,认为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决夫妻共同偿还借款本息。
  2013年5月份,张某听人说把钱放在金融公司利息高,于是找到亲戚薛某想借10万元放在金融公司。薛某说自己没有钱,但是可以向同村村民王某借,他来担保。于是,张某找到王某向其借款10万元。张某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该笔借款于2013年11月30日到期,月息1分5厘,按月付息,由薛某签字担保。但借款到期后,王某多次向张某、薛某催要,二人均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无奈,王某将张某,张某的妻子李某,薛某三人诉至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的妻子李某辩称对该笔借款不知情,其未在借条上签字,不是共同举债人,该笔借款也非夫妻共同债务,故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此外,二人已经于2014年1月6日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无存款、无债权、无债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某、李某虽然已离婚,但该笔借款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相关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李某共同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被告薛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薛某在承担完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某、李某追偿。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网友为此稿件打分的平均分是: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