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维权法律热线为市民答疑解惑
2015年08月0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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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帮助读者解决各种房产纠纷,本报开通了房产维权法律热线,邀请专业房产律师为读者解答各类涉及房产的法律问题,同时进行案例解读,将各类可能产生的房产纠纷防患于未然。房产维权法律热线开通后接到了众多读者的来电咨询,本报邀请专业律师进行了解答,同时对于比较典型的问题进行了解析。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了房产方面的纠纷,可以继续通过本报房产维权法律热线18660095707进行咨询。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受赠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今年5月份刘先生父亲赠与刘先生一套房产,但赠与时未明确说明是赠与刘先生个人还是刘先生夫妻,刘先生咨询该套房产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付磊解答:根据《婚姻法》规定,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继承或赠与取得的财产,如果没有明确只归受赠方或继承人个人所有的,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付磊提醒:父母将个人房产赠与已婚子女时,如明确要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应签订书面赠与合同,同时有必要有见证人见证或者办理公证赠与、律师见证等。
  2、房屋已经竣工但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规定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等证书,在此种情况下接受房屋日后是否可再主张延期交房违约金?
  高新区牟女士于2013年购买商品房一套,当时约定开发商于2015年7月31日交房,7月28日收到开发商邮寄的入伙通知书,7月30日牟女士来到开发商处发现开发商并未取得《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规定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等证书,咨询在此种情况下接受房屋日后是否可再主张延期交房违约金?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付磊解答:牟女士在此种情况下接房应视为其已经认可开发商交房条件,同时在房屋没有质量问题情况下日后不可再主张延期交房违约金。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付磊提醒:购房者在接房时多留意下开发商是否已经满足《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条件,如开发商存在问题应及时提出。
  3、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了,贷款合同如何处理?
  龙口市周先生咨询:其于2014年在龙口市购买商品房一套,办理按揭贷款,交房时发现开发商房屋存在明显质量问题,周先生打算与开发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想咨询下贷款合同如何处理?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付磊解答:贷款合同是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而产生的从合同,主合同解除从合同也应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人民法院可以支持购房者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请求。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付磊提醒:近期因开发商延迟交房导致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例特别多,购房者在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要着重留意下相关损失的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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