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新苏天美购物中心地下停车场收费风波已持续3天,各方都受影响
如何成功破局亟待政府介入
2015年08月0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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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新苏天美购物中心地下停车场前贴有停车位的收费标准。
     文/片 本报记者 赵念东 
  直至4日,菏泽新苏天美购物中心地下停车场收费风波已持续3天。数十辆首尾相连的车辆还停靠在商场门前,对商场经营、市民购物、甚至车主本身都造成一定影响。面对此事,商场和国贸中心小区业主都有满腹委屈。各方都想尽快解决问题,但却无法形成统一意见。这种僵持局面将持续到何时,又该如何破局?本报记者进行深入采访,并针对该事咨询律师。
现状: 地下停车场收费 业主集体停车“抗议”
  4日9时许,记者来到菏泽新苏天美购物中心前。数十辆首尾相连,很有“默契”的车辆围靠在商场门前。因为购物受阻,引起多名过往市民及前来购物顾客的抱怨。
  记者在现场采访了解到,该事件的起因源于新苏天美购物中心地下停车场突然收费,而引起一直免费使用停车位的国贸中心小区业主的不满。
  “交房时,我就要求购买停车位,然而开发商(菏泽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拒绝出售。”国贸中心小区3号楼业主苏女士称,她是在2014年入住该小区,一直以来,其车辆都是免费停在地下停车场。
  然而,在8月1日,孙女士所住楼房前突然贴了一张关于新苏天美地下停车场有偿使用的公告,小区住户车辆实行包月收费,使用费按200元/月/车位进行收取。该收费公告遭到已入住国贸中心1、2、3号楼业主的反对。苏女士认为,新苏天美租赁的只是商场,地下停车场归小区所有业主所有,商场无权对他们收取费用。
  “公告上还称,由于车位有限,办理的停车卡只作用于进出停车场使用,而进入停车场车位自寻。”苏女士表示,也就是说,她拥有的并不是固定停车位,即便是交纳费用,一旦遇到停车场负荷,她也无法停车。
调查: 商场从开发商处租得 地下停车场经营管理权
  国贸中心另一业主孙先生告诉记者,自停车场开始收费后,他们曾找商场交涉,对方称,他们业主统一的停车位在国贸中心二期。然而,二期何时开工都是未知,又何谈停车位。
  随后,记者采访了新苏天美购物中心企划部经理张南。据其介绍,原来商场的地下停车场是免费的,但是,由于周边宾馆、住户以及商店人员将车停靠在这里,甚至出现很多“僵尸车”,为了统一管理,经相关部门批准,商场才对外来车辆进行收费。
  对于业主质疑商场是否具有收费权力时,张南向记者提供了新苏天美购物中心(乙方)与菏泽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甲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有“乙方向甲方承租位于和平路西侧‘国贸中心’一期B1至B5主楼及裙楼(包括地下停车场的经营管理权)”字样。张南表示,商场不仅要承担停车场日常的维护,还要根据合同定期向开发商交纳租赁费用。
  对于业主质疑收费公告中“车位自寻”时,张南称,如今的地下停车场并不健全,只能提供400余个车位,一旦采用固定车位,会对前来购物的顾客停车造成影响。
进展:“车堵”商场门口,多方受损
  11时许,记者来到新苏天美购物中心4楼看到,其中平时生意较为火爆的川渝百味,此时却是门可罗雀。张南称,从8月1日开始,前来商场的顾客就逐渐减少,直至3日,同期相比,整个商场销售额减少100余万元。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得知,受该事件影响的不止商家,不少前来准备购物或消费的顾客会因不方便而离开,一些过往市民会选择绕远避开。
  同时,将自家汽车停放在广场的业主本人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一业主称,他平时都是开车上下班以及出行,而为了配合这次行动,他只能坐公交或者打的。“不仅影响平时工作、生活,自己的轿车停放在广场前,也得时刻担心车辆被擦碰。”他说,他们只是寻求一个可以停车的地方,面对遥遥无期的国贸中心二期竣工,只能采取这种方式“抗议”。
  随后,记者来到国贸售楼中心。其相关负责人称,他们已将地下停车场的经营管理权租赁给新苏天美,而对于停车场收费与他们无关。
  对于国贸中心小区业主的停车位问题,该相关负责人表示,业主有“租”和“买”两种方式。“租”就是如今新苏天美所实行的停车位收费,而“买”就是等国贸中心小区二期竣工时统一出售,业主可自愿购买。而当记者提及二期何时竣工时,该负责人表示不清楚。
  据小区业主介绍,菏泽国贸中心一期B1、B2、B3三栋自2013年交房以后,二期工程一直延期交房,直至现在仍处于停工阶段。对于何时竣工,甚至出售停车位皆是未知。
  如何解决该事,张南表示,商场希望由政府相关单位牵头,开发商、业主、商场三方协商解决。

□律师观点
  对于该事,齐鲁晚报菏泽律师团成员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洪观认为,在地下停车场方面,商场和开发商之间是一种租赁合同关系,开发商将房屋租赁给商场的同时,也将车库的使用经营和管理的权利一起转让给了商场,商场为了便于经营管理,经物价部门核准对停放的车辆收费并无不当。
  另一方面,小区业主和开发商之间是一种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如业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地下车库属于配套的附属物,或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给业主的,业主享有使用的权利,但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地下车库又没有计入购房成本,那么对于地下车库的归属和使用就会产生争议。如果开发商将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地下车库租赁给商场,就侵犯了全体业主的权益。当然,即便地下车库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将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出售或出租,也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李洪观表示,问题的解决主要看业主和开发商之间是否对车库的使用或归属有约定,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就要区分建筑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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