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发现汉墓 五人盗掘牟利
盗取玉蝉、铜钱等,非法获利26000元
2015年08月0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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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枣庄8月4日讯(记者 李泳君) 在野外作业时,意外发现汉墓,几名被告不仅没有保护,反而私自盗掘,最终事发。目前五名被告因犯盗掘古墓罪,分别获刑三年到一年有期徒刑,并处一定数额罚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孙某甲系台儿庄区泥沟镇张山头砖厂负责人,于2014年1月份的一天,租用业主孙荣柏的挖掘机在台儿庄区泥沟镇小山头村东北侧山坡上挖掘页岩以作烧砖之用时发现古墓葬,同在场的被告人张某共同指使挖掘机驾驶员高某继续挖掘勾开古墓葬盖板之后,被告人张某、马某、孙某甲、孙某乙从中盗掘出玉蝉、玉塞各一件、铜钱一组。
  被告人张某盗取玉蝉后交被告人孙某乙持有,后被告人谭某在李某某(另案处理)的介绍下明知玉蝉是犯罪所得,仍以26000元价格予以收购。被告人张某分得赃款16000元,被告人马某、孙某甲各分得赃款5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马某、孙某甲主动上缴赃款,均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追缴。经文物部门认定,被盗墓葬为汉代墓葬,在保护区范围内,为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该案是在2014年6月3日经他人举报后,公安机关于2014年6月10日立案侦查。2014年7月11日,被告人孙某乙到公安机关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马某、孙某甲、孙某乙、高某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规,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明知是古墓葬而实施盗掘,其行为均构成盗掘古墓葬罪;被告人谭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依照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马某等五人犯盗掘古墓葬罪,分别被判处三年到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同时判决被告人谭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另外,没收作案工具铁锨一把、苹果4手机一部;没收随案移交的玉蝉、玉塞、铜钱一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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