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便利收受31家单位及个人财物75万
潍坊中院原副院长王军获刑10年
2015年08月0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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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青岛8月5日讯(记者 周衍鹏) 5日,记者从青岛市检察院获悉,日前,经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王军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决被告人王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据了解,该案由潍坊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以被告人王军涉嫌受贿罪侦查终结,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青岛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青岛市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办案人认真查阅了全部卷宗,并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补充、完善。经青岛市检察院审查认定,被告人王军于1999年至2012年间,利用先后担任昌邑市法院院长,潍坊中级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兼执行局局长、副院长、正处级审判员等职务上的便利,在民事案件审理、执行等过程中,为他人提供帮助谋取利益,先后收受31家单位及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价值75万余元。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王军主动退缴赃款754522.98元。
  由于该案涉案犯罪次数较多,公诉人针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逐笔审查论证,并制定了详实的出庭预案。在历时一天的庭审中,针对被告人王军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人充分运用相关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其犯罪事实。 
  最终一审法院对公诉机关认定的事实和出庭公诉意见,全部予以采纳。依法判决被告人王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王军也当庭表示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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