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无偿赠与不需再办理公证
2015年08月06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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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滨州市房产交易大厅获悉,自今年7月1日起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特定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免征营业税规定的,在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时,无需提供房产所有人“赠予公证书”、受赠人“接受赠予公证书”或双方“赠予合同公证书”。
本报通讯员 张晓东
本报记者 阚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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