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费征收标准10月1日起调高
取地下水用于公共供水由每方0.65元涨至1.5元
2015年08月1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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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泰安8月10日讯(记者 陈新) 市物价局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取用地表水的每立方米由0.3元调整为0.4元,取用地下水用于公共供水的,每立方米由0.65元调整为1.5元,今年10月1日起执行。
  调整前,取用地表水的每立方米0.3元;取用地下水用于公共供水的每立方米0.65元,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以外自备水源井取水每立方米0.75元,泰城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水源井取水每立方米1.5元,县(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水源井取水每立方米0.75元。
  调整后,取用地表水每立方米0.4元;取用地下水用于公共供水的每立方米1.5元,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以外自备水源井取水的每立方米1.6元,泰城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水源井取水的每立方米2.0元,县(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水源井取水的每立方米1.7元。在地下水超采区取用地下水按标准2倍征收。
  矿坑生产和建设工程施工抽排地下水回收利用的,每立方米由0.13元调整为0.32元,直接外排的每立方米1.6元,对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免征水资源费。特种行业(洗车、洗浴、滑雪场、水上娱乐等)取用地表水的每立方米0.8元,取用地下水的每立方米3.2元。
  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超计划10%以内(含)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1倍加收;超计划10%至30%(含)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2倍加收;超计划30%以上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3倍加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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