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公司采购员3年受贿13万
2015年08月1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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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8月12日讯(记者 王领娣) 邹平一家大型非国有公司供应科采购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三年多时间收受合作单位财务13万余元。因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四万元。
  2010年11月,被告人朱某入职山东三星集团有限公司,担任该公司供应科采购员职务,负责采购玉米产业、油脂公司包装物、白土、助滤剂、配件等物资。
  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朱某为济南市泰诺达压缩机设备有限公司向三星集团开展空压机维修保养业务、进行货款结算提供帮助,先后三次非法收受泰诺达公司贿赂72000元。
  2013年5月至2014年1月,朱某为江苏省泰兴市优耐特机械有限公司向三星集团开展机械配件供应业务、进行货款结算提供帮助,先后三次收受优耐特公司贿赂29000元。
  2013年6月至2014年4月,朱某在三星集团向吉林省临江市大华硅藻土产品有限公司采购硅藻土时,与大华公司约定每吨硅藻土提成50元,先后12次收受该公司提成款共计20500元。
  2013年8月至同年年底,朱某为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云峰化工有限公司向三星集团开展活性白土供应业务、进行货款结算提供帮助,先后两次非法收受云峰公司贿赂12000元。
  2014年5月16日,三星集团保卫部工作人员将朱某扭送至邹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截止到案发,被告人朱某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共计133500元。
  邹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身为非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山东三星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员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在经济往来中,收受提成款归个人所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四万元。
  一审宣判后,朱某提出上诉。日前,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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