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穿公路被撞重伤仍要赔别人
交警:在未确保自身安全情况下横穿道路引发事故需担责
2015年08月2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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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上推自行车横过公路引发交通事故,除自行车主受重伤外,还导致两辆机动车相撞,一名驾驶员当场死亡。这起事故的三方当事人的责任该如何界定?自行车是非机动车,属于弱者,是不是不需要承担责任呢?近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了这样一起案子,自行车主虽然被撞伤残,但因其存在过错,仍需承担两成的责任,在自己获赔的同时,也要赔偿另外两方。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高丽       

案例:
夜晚横过公路
引发严重交通事故

  2013年1月13日晚8时许,乔某在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申张村一家饭馆与朋友聚餐,酒足饭饱后,他推着自行车由南向北横过村边的疏港大道。这时,卢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疏港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此,避让不及撞上了乔某,然后又越过公路中心线与对行而来郭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货车相撞。事故除导致车辆受损外,还致使乔某受重伤,卢某当场死亡。  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在事故中死亡的卢某在驾驶中观察不当,需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包括自行车车主乔某在内的另两方负次要责任。乔某担责的主要原因是:在未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横过公路。  事发后,乔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约13万元,构成八级伤残和十级伤残各一处。乔某认为自己是这场事故的完全受害方,他要求另两方对他的损失给予全额赔偿,但另两方同样在事故中受损,且有一人死亡,在赔偿问题上三方分歧很大。2013年3月1日,乔某向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另两方赔偿他各项损失32万元。 
判决:
被撞行人获赔
同时也需赔别人损失

  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对交通事故责任比例作出如下划分,死者卢某方承担60%的责任,乔某和郭某方分别承担20%的责任。最终,乔某获另两方赔偿约27万元。 
  与此同时,卢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其近亲属也提起了诉讼,主张赔偿数额约40万元;郭某车辆有数万元的车损,主张另两方赔偿。这两项诉讼分别在岚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根据责任比例,最终法院判决乔某在获赔的同时,需向另外两方赔偿各项损失总计约11万元。因另两方为机动车辆,都有保险公司予以赔偿,自己基本不需要承担费用,而乔某的自行车没有相应保险,就需要自己完全承担这11万元。
  按照最终结果来算,自行车主乔某获赔27万,自己再赔11万,他实际获得16万,而他自己支出的医药费就有13万元,这样他最终拿到手的也就两三万元,还要支出律师费等,所以,他实际到手的钱很少。乔某对此判决无法接受,在一审后,他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近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对于该案,有关法官解释道,在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或行人虽为弱势一方,但也会根据其存在的过错承担一定的责任,甚至有时还会是主要责任。像这起案子,正是因为自行车主的不当行为引发了一起严重交通事故,这也提醒大家:保障交通安全是每个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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