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抢摊位上演“全武行”
原“摊主”将人打成脑震荡,承担70%民事责任
2015年08月21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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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8月20日讯(记者 王帅) 因为争夺位置好的摊位,双方大打出手,造成一人脑震荡。近日,章丘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事情起源于2013年11月份,本在双山街道办事处芙蓉街双山医院门口摆摊卖小商品的甄某,几个月来发现,摆摊买衣服的颜某总是抢占其摊位。
甄某称,自己从该地点摆摊,到双方冲突发生时,已经有七月有余,该摊位的形成属于自发。而在颜某抢占其摊位时,甄某明确告知其离开其摊位,并向颜某说明该摊位已被摆摊的时间,当时颜某答应不再抢占。甄某称,第二日,甄某发现颜某依然继续占用该摊位,争吵中颜某动手打甄某,甄某予以还击。
被打者颜某称,因争抢摊位发生争吵后,甄某殴打自己致使自己脑震荡、全身多发软组织损伤,在医院住院九天,并花去医疗费6200元。在报警后,甄某拒绝调解。原告颜某请求判被告甄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20838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认定,在双山街道办事处芙蓉街小吃街段路北,因争抢摊位,甄某与颜某发生争吵,双方互相抓扯。颜某伤后当日入院治疗,实际住院9天,诊断为“脑震荡,全身多发软组织损伤”,颜某支付医疗费6215.08元。2014年2月,章丘市公安局双山第二派出所作出《调解终结书》,当事人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
庭审中,甄某申请对颜某的误工时间进行司法鉴定,2015年5月,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受法院委托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颜民伤后误工时间为45天”,双方对此鉴定意见均无异议。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涉案路段摊位系自发形成,在不违反相关城市管理规定的情况下,摊位先到先占,甄某因颜某占用其曾经占用过的摊位而对颜某造成侵害,甄某负有较大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颜某未能理性处理双方纠纷,与甄某争吵并相互抓扯,其自身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甄某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酌定由甄某对颜某的损失承担70%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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