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儿子欠条签名被判还钱
父亲辩称欠钱与自己无关被法院驳回
2015年08月2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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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日照8月23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张琳) 儿子欠别人钱,父亲在欠条的欠款人处签了名,后来儿子失联,债主将父亲诉至法院,要求还钱。而父亲认为实际欠款人是儿子,自己只是代笔书写,没义务还钱。近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父亲承担还款义务。
  日照的老付原本经营钻探业务,2011年,老付将钻机交给了儿子小付,由小付继续经营。2013年,小付雇盛某帮着干活。经核算,盛某的劳务费用共30600元,老付向盛某支付了1.5万元,尚欠1.56万元。 
  2014年1月29日,老付给盛某出具欠条一张,老付在欠条“欠款人”处签字,小付也在欠条上按了手印。后盛某多次催要未果,将小付、老付告上了法庭,又因无法查找小付具体下落,盛某撤回对小付的起诉,只请求老付偿还欠款。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盛某的诉讼请求。老付不服,提起了上诉。老付认为实际欠款人是小付,自己只是为小付代笔书写的欠条,请求二审改判驳回盛某对自己的诉讼请求。 
  近日,日照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老付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其应当知道出具欠条并在欠条上签名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基于老付与小付系父子关系,且老付已经向盛某支付了1.5万元劳务费,可以认为老付以债务人身份在欠条上签名,表明其愿意与小付共同偿还欠盛某的款项,应视为共同债务人,原审判令老付承担还款义务,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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