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9月起实施 做广告不能再任性
广告违法最高可罚200万元,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得做广告代言
2015年08月2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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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日,菏泽市牡丹区工商局的执法人员在菏泽市三角花园处,通过拉条幅、发宣传单和新广告法彩页、到药店张贴海报等形式宣传,迎接新广告法实施。         本报记者 董梦婕 通讯员 吕洪乾 摄
     本报记者 董梦婕 通讯员 吕洪乾
  2015年9月1日起,新《广告法》正式实施,与旧法相比,新广告法对现行的很多内容和规定进行了补充和细化,条文由现行的49条,调整增加为75条。该法因变化之大、处罚之严,号称“史上最严广告法”。
加大虚假广告处罚力度
  新法在现行《广告法》基础上,增加了医疗、保健食品、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教育培训、房地产、农作物种子等广告准则。
  新法中明确了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提出内容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内容引导误导消费者的广告,均为虚假广告。同时加大了对发布虚假广告的罚款力度,也增加了吊销执照、证照、信用约束和行业禁入方面的新规定,提高了虚假广告的违法成本。
  过去对媒体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发布的广告,根据广告费用处罚款1到5倍,现在是3到5倍,还有的广告费用难以计算的,现在最高可以罚到200万元。
严控烟草广告发布
  新广告法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及类似内容。
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得做广告代言
  新法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虚假广告代言,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服务代言,如果明星代言的是虚假广告,同样负有连带责任。在虚假广告中做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再为广告代言。
  此外,新法还规定,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增加保健食品广告、大众传媒广告等规定
  新法明确要求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发布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并加重了变相发布广告的法律责任。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食品广告。
  针对保健食品广告中的突出问题,新法中规定禁止标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保健食品禁止代言,禁止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禁止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须,应在显著位置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针对垃圾信息泛滥的情形,新法增加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互联网广告不能一键关闭将受罚
  互联网是一个新生事物,旧法没有关于互联网广告的章节,新法增加了对互联网广告的规定,要求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要求“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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