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女童,预防重于严惩
2015年08月3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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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石川

  29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明确废除嫖宿幼女罪,嫖宿幼女将视同奸淫幼女从重处罚。修正案将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嫖宿幼女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时增加的有针对性保护幼女的规定,脱离强奸罪成为单行刑法:“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存在了18年的嫖宿幼女罪,终于被废除,这是众望所归,大快人心。为何废除?已无需赘言;废除意义,也不必详谈。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不止是废除一项罪名,“嫖宿幼女将视同奸淫幼女从重处罚”的表述,更表明了严惩性侵女童者的价值立场。
  在叫好的同时,丝毫不可如释重负。一个显见的事实是,不管废不废除,性侵女童都较普遍存在。“百色助学网”负责人王杰,就是利用以个人名义开设的“百色助学网”为幌子,胁迫或利诱未满14周岁的受捐女学生与其发生性关系,并拉拢、劝导这些贫困女生接受外地老板嫖宿或包养。按照新法,不管那些未满14周岁的孩子同不同意,王杰与其发生关系都属强奸,都应该被从重处罚。可是,即便判处他死刑,又如何抚平受害女童的累累伤痕?
  可供参考的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确立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对女童的保护起码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对伤害女童的人依法严惩,二是保护好女童不让女童受伤害。显然,第二条才是最理想的状态。相比于法律罪名上的改动,更需要做的是加强对女童的保护,不给违法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根据《2014年儿童防性侵教育及性侵儿童案件统计报告》可知,案件中广泛存在“两多发”和“两薄弱”的现实情况:“家长、学校及社会各界监护缺位下的临时起意多发,熟人犯罪多发;义务教育小学阶段儿童安全监护薄弱,农村地区儿童安全监护薄弱。”其中,农村地区仍然是未成年人监护缺位的“重灾区”。
  事实上,遭受性侵的女童也主要是留守、单亲、流动儿童,正是缺乏监护导致了非目的性的“机会犯罪”。很多女孩子甚至受到侵犯后,还并不知道这是很严重的伤害。由此可见,现在更需要做的不仅仅是提高违法犯罪成本,更需要包括家长、学校、社会、政府等在内的多方力量共同协作,在教育、监管等环节加大力度,编织一张保护女童的紧密网络。毕竟,加强事先预防,远胜事后惩戒,而惩戒的目的,也正是在于提供一种震慑力,为的还是预防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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