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各项费用出台新标准
取消择校费严禁跨学期收费
2015年09月0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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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8月31日讯(记者 王明婧 通讯员 李佳林) 为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治理教育乱收费,德州市教育局进一步明确全市中小学收费。据了解,今年全市中小学取消择校生,因此新出台的收费标准中明确要求,学校不得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各种名目的捐资助学款。
  全市义务教育阶段收费包括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三种类别。住宿费(城市)分为普通学生宿舍和学生公寓两种,普通学生住宿费按每生每学期(含水电费)70元收取,学生公寓住宿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服务性收费包含伙食费、校车费和社会实践活动费,均据实收取,社会实践活动费鼓励和提倡有条件的学校从公用经费中解决。
  代收费包含课本费、作业本费、学生装费,其中作业本费最高收费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期1至2年级为7.5元,3至6年级为1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15元。学生装费为小学夏季每套不高于65元,秋季运动装每套不高于70元,每三年运动装和夏装各一套。初中夏季每套不高于75元,秋季运动装每套不高于80元。
  全市高中阶段收费包含学费、住宿费和代收费。学费按照省统一要求,省级重点高中学费每生每学期800元,城市高中学费每生每学期500元,农村高中学费每生每学期300元。
  高中阶段普通学生住宿费按农村每生每学期50元收取,城市70元收取,均包含水电费。夏季校服每套不高于90元,秋季运动装每套不高于100元,运动装和夏装各一套,在新生入学时配发。
  各中小学除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严禁学校跨学期收费。在收取服务性费用和代收费时,必须坚持学生或家长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提供服务并收费。校服必须坚持非盈利原则,按照进价给学生,并保证服装质量,价格不得高出最高限价。学校在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时,要依法出具凭证,不得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各种名目的捐资助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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