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一村委会主任贪污受贿被判刑
2015年09月0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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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8月31日讯(记者 刘光斌) 8月31日记者从高青县人民检察院获悉,日前,高青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高青县高城镇姚套村原村委会主任张思峰贪污、受贿一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据了解,张思峰利用担任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协助人民政府发放土地征用补偿款过程中,侵吞134785.72元土地补偿款;在修建村里道路过程中,非法收受李某、杨某二人贿赂100000元,为二人谋取利益;以修路零工费名义私分村集体财产38000元。
  2015年6月9日,高青县人民法院判决,张思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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