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新规松绑民间借贷合法边界
民间借贷年息24%以内受保护
2015年09月0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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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正式施行。这一新规为民间借贷划了24%和36%两根线,而且认可了企业间的借贷行为,一定程度上为民间借贷松了绑。

本报记者 张頔      
  根据年息24%和36%这两根线,新规将民间借贷划分成了三个区域。法律保护的固定利率为年利率24%;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是自然债务区,这类债务如果当事人依据合同,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这个区域的利息,法院是不予法律保护的,但如果约定利率后,借款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还了利息,这个偿还也是有效的,法院予以认可;年利率36%以上的借贷合同则无效。
  此前,政策对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现在金融机构一年以内(含一年)贷款基准利率是4.6%,用这个标准推算,四倍就是18.4%,18.4%以上的就算是高利贷了。况且未来央行还有可能继续降息,如果继续用旧规定来约束,民间贷款利率的规定额度也势必越变越低。而根据新规,24%之内就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24%以内都不算高利贷,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松绑了民间借贷。
  我省从2013年起推行的金融改革,很重要的一部分内容就是规范民间融资。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新兴的民间金融机构,行业统计的平均贷款利率约为16%。“说起民间借贷的利率水平,其实差异很大,与借款用途、借款期限、担保抵押情况都密切相关。”山东省小贷协会一位工作人员介绍,根据全省小额贷款公司上报的数据,单笔贷款最高年化利率为26.2%,最低的则为4.6%。
  “划定24%和36%的红线,不光是明确了民间借贷的边界,更为重要的是从司法角度对民间借贷进行了认可。”济南市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孟昭祥介绍,新规将以往属于自然债务的部分以是否超过年利率36%划线,超过部分认定为无效进行公权力干预,民间借贷的范围实际缩减;同时新规增加了24%至36%的缓冲地带,民间借贷的范围略有放松。此外新规对民间借贷的放松,还在打破企业间借贷的禁令方面。
  以前,民间借贷的主体几乎都是自然人,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借贷的主体逐渐的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发展到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有的企业负责人还会以自然人的身份借贷,借贷以后又用于企业。
  此次司法解释中的一个重大变化就是,有条件地把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认定为有效——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相关规定,法院应予认定,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这无疑放宽了民间借贷的资金流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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