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卡取走八千,虽送还仍被抓
警方:主动送还罪责虽减轻,但仍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2015年09月0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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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日,菏泽一男子在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钱时,发现插卡口内有一张他人遗忘的银行卡,因密码已经输入,该男子轻松分4次共取走了卡内的8000元现金。后来,该男子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犯法,于是携带8000元来到取钱的银行主动归还。目前,该男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菏泽开发区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本报记者 赵念东 通讯员 李增强             
警方到现场时,捡卡者将取走的钱送还
  季先生是菏泽开发区某企业的业务员。2日8时许,因需要付给一客户1600元款,而身上现金不够,遂乘坐客户的汽车前往恒盛大市场的某银行取钱。“我与客户一同来到ATM机前,先后两次共取了1800元。”随后,季先生立刻给了那名客户1600元。“我的银行卡开通了手机提示短信,当时就看了下收到的2条信息,显示交易时间都是8时52分。”由于客户急着回去,于是两人便离开了营业厅,而季先生完全忘记了自己的银行卡仍在提款机内。
  回厂后的9时20分左右,季先生陆续接到4条短信,打开后发现都是关于取款的信息。“每一条显示取出了2000元。”此时,季先生拿出钱包查找银行卡,才意识到自己的银行卡可能插在ATM机内。于是,季先生立刻前往营业厅寻找遗忘在ATM机内的银行卡,却已经不见踪影。随后,他在银行大厅办理了银行卡挂失,并报警。 
  过了一会儿,警方赶到现场,正当季先生向民警说明情况时,一40岁左右的男子拿着8000元钱到银行大厅还钱,并承认8000元是自己从自动取款机里别人的卡中取走的。  随后,菏泽市公安局佃户屯派出所民警将这名男子带走。 

一时贪念悔之晚矣,钱还了罪责仍难免
  佃户屯派出所民警介绍,经查,2日早上,男子国某前往恒盛大市场某银行营业厅的自助银行取钱,发现一自动取款机的显示屏上显示有“继续”、“退卡”两个选项,他意识到提款机内有未退出的银行卡。随后,国某分4次取走了卡内的8000元现金,而将银行卡扔在回家经过的路边。在回家途中,国某越想越不对劲,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犯法,于是又回到恒盛大市场的银行大厅,准备将8000元现金还回去。 
  据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民警靳朝锋介绍,在该案中,嫌疑人国某因一时贪念,将别人遗忘在ATM机内的钱取走。事后认为自己的行为不妥,以为把钱退给别人就可完事,殊不知,罪责虽减轻,但他的这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嫌疑人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目前国某因涉嫌犯罪已被开发区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冒用他人信息卡行为
  据了解,《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一种行为方式,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定罪处罚。
  警方对此提醒,不少人认为捡到信用卡就像捡到钱包,据为己有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其实性质是完全不一样的。捡到他人信用卡,只要把卡里的钱取走并达到一定数额,就会被认定是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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