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他人汽车发生事故致人死亡
法院宣判,因未给汽车缴纳保险,车主担负连带责任
2015年09月0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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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9月14日11时50分,被告人郭某驾驶鲁B×××××号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滨州市渤海二十一路由北向南行驶至1142217号路灯杆处,与同向行驶的张某乙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两车受损,张某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城区大队认定,郭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郭某电话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脱逃。
  另查明,2014年8月11号,附带民事被告人冷某某以74000元的价格将鲁B×××××号车辆转让给附带民事被告人陈某某。事故发生时,陈某某系车辆的实际车主,被告人郭某系该车使用人。事故发生时,该车未缴纳强制保险。
  因被害人张某乙死亡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医疗费159958.68元、死亡赔偿金565280元、丧葬费23193元、被抚养人张某甲生活费29572元、被抚养人李某生活费41893.67元、误工费4503元、护理费33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1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829927.35元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郭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某某作为涉案车辆的实际车主,其负有投保义务,对于车辆没有缴纳强制保险存有过错,应当与被告人郭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郭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 王领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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