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明化工爆炸或因摩擦起火
事故造成四死二伤,三人被建议追究刑责十人被建议给予处分
2015年09月0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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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9月8日讯(记者 刘德峰 王璐琪 陈玮) 近日,省政府同意山东海明化工有限公司“3·18”较大爆炸事故调查组提交的《滨州市沾化区山东海明化工有限公司“3·18”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并批复,建议追究海明化工总经理王科学等3人的刑事责任,并建议给予王东山等10人相应处分,责令沾化区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马景刚等3人向沾化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对海明化工罚款100万元。
  3月18日9时47分,位于滨州市沾化区的山东海明化工有限公司的双氧水装置氢化塔发生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88.2万元。
  调查组认为,企业有关人员没有采取有效隔绝、置换措施,进入氢化塔下作业,是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塔底排凝管线球阀和氮气进口管线(即变更后的中塔纯氢进口管线)截止阀内漏,氢气串入塔内,与从上部人孔进入的空气混合,遇点火源发生爆炸。”
  调查排除了明火、雷击、人为纵火等引发爆炸的因素,认为非防爆工具和电器在使用过程中打火,是爆炸事故中“可能的点火源”。“作业人员携带非防爆的钢制套筒扳手、钢卷尺进入塔内,使用过程中存在撞击、摩擦打火,有引起氢气爆炸的可能。”调查报告表示,而且“作业人员携带非防爆型手电筒、手机进入塔内,使用过程存在打火引起氢气爆炸的可能。”
  此外在调查组看来,“海明化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沾化区经济开发区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不到位”,以及“沾化区安监局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等,是造成爆炸事故的间接原因。
  调查报告显示,海明化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问题突出。企业员工在进入氢化塔下塔内受限空间时,未办理安全作业审批手续,作业前也未对受限空间进行安全隔绝、清洗置换和气体浓度监测。调查还发现,事故发生之前,企业屡有不办理有关票证手续、进入受限空间实施作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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