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困难单位
可缓缴社保费用
2015年09月0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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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宁9月8日讯(记者 贾凌煜) 从7月1日起,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可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根据山东省《关于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连续6个月以上的;因不可抗力,造成无法正常生产经营6个月以上,职工仅发生活费的;其它因法定事由可以缓缴的情况。 
  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其中,医疗、生育保险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对于首次缓缴期不足一年的,缓缴期满,用人单位仍无法恢复正常经营,可在缓缴期满前60日内,再次提出缓缴申请。连续申请不得超过两次,且两次缓缴期限累计不超过1年。医疗、生育保险首次缓缴期满,不再受理再次缓缴申请。 
  可以放心的是,缓缴期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或需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用人单位应单独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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