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债务伪造证据虚假诉讼
被告三人均构成妨害作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2015年09月0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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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9月8日讯(通讯员 赵凤良 记者 王领娣) 因欠人债务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朝宏寒,被债主梁振峰起诉到法院,法院查封其财产后,朝宏寒与他人向法院提出虚假诉讼,一审经法院查明,梁玉柳、朝宏寒被判妨害作证罪,刚力翠被判伪造证据罪,近日,滨州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因欠人债务的阳信县某煤业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朝宏寒,被债主梁振峰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偿还借款174.6万元及相应利息,并申请查封该公司部分设备。
  为逃避债务,同年年12月份,为逃避让梁振峰查封的财产被执行,梁玉柳与朝宏寒商量“怎么办?”。
  于是,他们就虚构公司向朋友刚力翠、庸学文借款40万元、30万元的事实,由朝宏寒为刚力翠、庸学文书写虚假借条。
  再由刚力翠、庸学文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经法院调解,“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确立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之后,刚力翠、庸学文申请执行,“双方”又顺利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将该公司所有机器设备及所有钢结构厂房折抵“所欠”刚力翠、庸学文的70万元欠款。去年3月,包含梁振峰申请查封设备在内的所有机器设备被变卖,连公司钢结构厂房等财产被变卖或运走,大部分财产去向不明,梁振峰债权未能实现。
  2015年5月8日,一审法院认为,梁玉柳、朝宏寒指使他人作伪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作证罪;刚力翠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根据三人犯罪情节,梁玉柳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刚力翠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朝宏寒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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