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 男子获刑十个月
采挖原煤一千余吨,价值50多万
2015年09月09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本报枣庄9月8日讯(记者 李泳君) 受人雇佣,协助别人非法采矿,采挖原煤千余吨,价值50多万元。目前,被告李某甲因犯非法采矿罪,获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据了解,被告人李某甲没有固定职业。2015年2月9日因非法采矿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枣庄市薛城区看守所。据悉,早在2015年6月11日,薛城区人民检察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采矿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间,被告人李某甲明知褚某甲(已判刑)等人在薛城区陶庄镇小武穴村擅自无证开采国家煤矿资源,仍接受褚某甲等人雇佣,协助非法开采煤炭,并具体负责带领他人开采煤炭,采挖原煤共计1132.23吨。经依法鉴定,被盗原煤价值509503.5元。2014年4月18日,同案犯李某乙(已判刑)向公安机关退交违法所得540873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认罪态度较好、非法所得已全部退交、积极缴纳罚金,可对被告人李某甲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网友为此稿件打分的平均分是: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