厨房燃气泄漏爆炸业主被烧伤
燃气公司被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承担40%的责任
2015年09月1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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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宁9月17日讯(记者 姬生辉 通讯员 李静) 因未关闭厨房燃气灶阀门,导致大量燃起泄漏并引发爆炸,造成住户全身大面积重度烧伤。受伤住户将燃气公司告上法庭。根据专家鉴定意见,任城区人民法院判定原、被告对分别承担60%和40%的责任。 
  2012年1月20日早6点左右,张明(化名)租住的城区一房屋内因燃气泄漏发生爆炸事故,造成其严重烧伤。张明先后住进多家医院治疗,伤情诊断为全身大面积特重度烧伤85%TBSA深等,造成严重伤残。张明认为天然气泄漏引发的爆炸事故,根本原因是燃气设施不合格,而不合格的灶具设施是济宁城区一燃气公司提供的,并非其自行安装。而对方也未按照相关规定入户定期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故向法院起诉。 
  被告则认为,其与用户的天然气买卖行为是通过管道运输来完成,作为供气企业出售的标的物是天然气,以燃气表为界,表前的天然气及设施归被告所有,表后的燃气及设施归用户所有。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计量表的后端占有、使用主体为业主,被告不是本案室内燃气及设施的占有人、使用人。因此不应当承担本案的侵权责任。
  事故发生后,专家组进行鉴定并出具意见:该事故是燃气泄漏所引发的爆炸,原因是由于该用户燃气灶前阀未关,所用灶具未带熄火保护装置、胶管接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胶管两端未加装管箍,胶管密闭不严,从而引起燃气泄漏,遇点火源引发爆炸。燃气经营者应向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任城区法院根据爆炸事故发生的原因,结合各方过错大小,确认由被告承担40%的责任,由原告方自担60%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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