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盗窃同学财物,东西撒了一路
男子因盗窃罪被罚2000元
2015年09月1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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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神瑞霞       
  喝醉酒后意识不清,胡作非为,爬入同学家偷拿东西,竟然不知东西撒了一地。近日,岚山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曹某罚金二千元。
  曹某、江某、黄某今年都四十岁有余,既是岚山区某村的同村村民,又是初中同学。2014年7月14日晚上,曹某在江某家喝酒,二人已经喝得酩酊大醉,却还要继续喝,但这时江某家中已无酒。
  江某便让曹某到对门黄某家中要瓶酒。曹某醉醺醺地出来敲黄某家的门,发现黄某不在,于是在墙边找到一根木棍,撬断黄某家的窗户护拦,爬入黄某家中,窃取白酒、电热水壶、香烟等物品。
  偷了东西后,醉酒中的曹某也没有再去江某家,而是抱着东西回家,结果大部分盗窃的物品都掉在了路上。第二天,黄某发现家中被盗,根据线索找到曹某,酒醒后的曹某才隐隐约约记起了自己酒后行窃的事情,并连连向曹某道歉。后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作案事实。
  今年7月,岚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追究刑事责任。曹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曹某罚金二千元。
【法官说法】 
  入户盗窃没有盗窃数额的限制,只要入户盗窃,无论是否窃取到财物,或窃取财物价值大小,都以盗窃罪定罪。人在喝醉酒后,容易意识不清,做一些理智清醒时不会做的事情。但在法律上,醉酒不是能够减轻被告人责任的理由。因此,喝酒应适当,否则可能会因醉酒做一些触犯法律的事情。
  同时,根据刑法第264条及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盗窃财物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构成盗窃罪。但对于入户盗窃、多次盗窃(两年内三次以上)、扒窃的,没有财物价值的限制,只要实施了这三类盗窃行为,无论是否盗取到财物,盗取财物价值多少,都构成犯罪。
  本案中,虽然曹某没有窃取到什么值钱的财物,但因为其通过破坏窗户进入到某某家中窃取财物,属于入户盗窃,因此也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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