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藏枪用打猎积极认罪判缓刑
2015年09月1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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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9月17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宋陈琦 王阳) 近日,五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犯罪。被告人王某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4年5月,五莲县公安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称王某持有2支枪支。民警遂对被告人王某家中进行了搜查,在其家南屋一杂物仓库处发现气枪1支及火药、钢豆、引线等物品一宗,在其住宅西侧一草垛内发现自制长枪1支。自制长枪是王某从其已去世的父亲处所得,气枪是王某在一市场购买。两枪支被王某平时用来猎杀鸟、兔所用。
  经鉴定,王某自制长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购买的枪支是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近日,五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审理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案情,结合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亦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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