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交通肇事,30人被终身禁驾
3批次共曝光终身禁驾人员155人,“80后”占多数
2015年09月18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本报9月17日讯(通讯员 盖嵘嵘 记者 杜雅楠) 9月17日,滨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曝光2015年第三批滨州市终身禁驾的30人名单,自2015年以来,滨州市交警部门分三批曝光滨州市禁驾人员共155人,而酒后驾驶成为引发事故的重要原因,且“70后”、“80后”成为禁驾人员的“主力军”。
  2015年2月,滨州市交警部门曝光76名终身禁驾人员名单、驾驶证号及禁驾原因,2015年6月,滨州市交警部门再次曝光49名终身禁驾人员名单,2015年9月,第三批30名禁驾人员信息予以曝光。根据统计,首批禁驾人员中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引发重大事故的占13人,其余均因交通事故后逃逸造成犯罪。在首批禁驾人员中,“80后”接近百分之五十。第三批曝光的30名禁驾人员中,6人因酒后驾驶造成重大事故,其余均因交通事故后逃逸造成犯罪。其中“80后”占总数的百分之四十。
  记者了解到,第三批次曝光的终身禁驾人员全部为男性,其中年纪最小的只有24岁,年龄最大的53岁,而其中驾龄最长的达23年,最少的只有2年。据统计,本批次公布人员准驾车型以C1(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轻、小、微型专项作业车)、A2(重型、中型全挂、半挂汽车列车)及B2(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大、重、中型专项作业车)为主,有3人系无证驾驶。

滨州市终身禁驾人员信息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驾龄 准驾车型 禁驾原因 被追究刑事责任情况

1 杨国臣 男 52 10 C1 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 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2 马爱军 男 46岁 23年 A2 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 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3 李超 男 42岁 7年 C1 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 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4 杨超 男 30 11 B2 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 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2年
5 张海富 男 27 无证 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 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
6 王付东 男 47 4 B2 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 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7 温炳庆 男 46 22 A2 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 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
8 郭阿雷 男 33 4 A2D 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 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9 王新卫 男 29 4 C1 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 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10 刘凯凯 男 27 无证 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 判处有期徒刑2年
11 陈庆峰 男 27 6 C1 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 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12 尚洪波 男 42 11 A2 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 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13 张宝德 男 50 6 G 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 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14 刘保印 男 53 13 A2 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并构成犯罪 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15 刘金科 男 38 无证 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 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
16 李长峰 男 58 6 G 醉酒驾驶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并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 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17 徐吉丁 男 28 3 C3 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 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18 张凯强 男 24 5 C1 饮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并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 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缓刑2年3个月
19 秦宝建 男 47 17 C4E 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 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0 张国强 男 38 12 A2 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并构成犯罪 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21 孙士仙 男 38 8 C4 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 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22 姜竹国 男 35 9 B2 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 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3 李俊祥 男 45 15 C3 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 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24 刘利一 男 44 3 B2 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 判处有期徒刑1年
25 陈彬 男 32 13 B1B2 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 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26 尹建民 男 40 13 B2 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 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缓刑1年
27 林志明 男 27 2 C1 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 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
28 张九勇 男 33 11 B1B2 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并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 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
29 王海滨 男 37 12 A2 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 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30 王学明 男 29 2 C1 饮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并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 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
 相关案列 
醉酒驾驶致人死亡
  2014年1月12日晚,博兴县兴福镇的刘宝印醉酒驾车在233省道鲁宝集团门口与对行的拖拉机相撞,导致乘车李某死亡,刘宝印自身受伤。经法院审判,刘保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4年1月12日19时20分许,刘保印驾驶鲁MC3557号轿车沿233省道由南向北行至博兴县兴福镇鲁宝集团门口处越过中心线,驶至中心线西侧,与对行由北向南王树涛驾驶鲁16/13591号运输型拖拉机相撞,致鲁MC3557号轿车乘车人李士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刘保印受伤,车辆及大门损坏,造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经检测,刘保印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7mg/100ml,属醉酒驾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理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刘保印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对刘保印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本报记者 杜雅楠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网友为此稿件打分的平均分是: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