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企业排污差别化收费
按照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的高低奖优罚劣,激励企业治污减排
2015年09月1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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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9月17日讯(记者 刘晓) 从10月1日起,淄博将大幅提高企业排污收费,最多的一项上涨两倍多,同时,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排放浓度超限值、企业生产工艺设备或产品属国家规定淘汰类的加倍征收。此举旨在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解作用,促进企业治污减排和生态环境改善。
  近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局、省环保厅关于完善排污收费政策促进治污减排有关问题的通知》,将按照通知要求调整完善排污收费政策。
  为激励企业积极治污减排、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将按照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的高低,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
  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山东规定排放限值的,分三档逐步降低排污收费标准。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在国家或山东规定排放限值75-100%(含)的,排污费按规定标准征收;污染物排放浓度值在国家或山东规定排放限值50-75%(含)的,按规定标准的75%征收;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山东规定排放限值50%及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高于国家或山东规定排放限值,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排放总量指标的,对该种污染物按山东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国家规定的淘汰类的,按山东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主要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调整
主要污染物 调整前 调整后
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1.2元/污染当量 3.0元/污染当量
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 0.9元/污染当量 1.4元/污染当量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中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大肠菌群以及总氮、总磷 0.9元/污染当量 3.0元/污染当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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