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支书挪用土地补偿款被判刑
还伪造虚假坟头骗取补偿款,数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15年09月1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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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王希玉 李彬                        
  利用村支书职权便利,私自挪用13万元土地补偿款购买翻斗车一辆。利用协助南水北调工作人员清点被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工作便利和他人伪造88个虚假坟头骗取国家补偿款。日前,阳谷法院审理此案,判决被告人姚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挪用13万元土地补偿款购买翻斗车
  2001年4月23日和2005年12月15日,阳谷县七级镇政府与某村签订租赁协议,租赁七级镇该村聊位路两侧东西宽12米,南北长956米的集体土地,然后出售给21户个人建门市楼。租期40年,补偿标准每亩每年1000斤小麦,每年七月底前兑现。七级镇政府的这种做法形成了违法占地。 
  2010年上级土管部门发现了该违法占地情况。为妥善处理这些违法占地,七级镇政府同县政府协调,申请了建设用地指标,七级镇书记安排副镇长、土管所长和七一村支部书记姚某给这21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需缴纳土地出让金,考虑到21户买地时已交钱,决定按75元/平方米收取,被告人姚某2011年4月25日收取其中18户的办证费176850元。 
  按照程序规定,政府应先向被占地农民发放土地补偿款,因政府资金紧张,决定这部分钱先用18户的钱交上。2011年5月,按照阳谷县土管局的地价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表,21户占地补偿款为133122元,遂让姚某从18户上交的办证费中支付133122元给土管所工作人员交上去。
  2011年8月10日,被告人姚某在七级镇财所将土地补偿款133 122元领走。同月18日,被告人姚某擅自挪用其中的130 000元用于购买豪沃牌翻斗车一辆,用于营利性活动。2014年2月16日,在阳谷县纪委调查后,被告人姚某将该款归还。 
伪造88个虚假坟头骗取补偿款
  2010年11月,阳谷县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指挥部组织人员对阳谷县七级镇某被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点,七级镇政府安排该村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的被告人姚某协助指挥部工作人员进行清点工作。 
  在清点过程中,被告人姚某发现并隐瞒本村被征用土地上存在假坟头的情况,被告人姚某将88个虚假坟头分配到其儿子、弟弟、侄子等10人名下,并安排该村会计填写在《南水北调工程——涉及单元工程征地移民调查村级汇总表》上,姚某在表格上冒充10人签字后将表格上报阳谷县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指挥部。2011年1月20日,阳谷县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指挥部通过七级镇财政所将88个虚假坟头补偿款70400元发放至其弟弟等10人银行账户上。同月26日,被告人姚某本人持10人邮政储蓄银行存折,分别在该银行聊城市兴华路支行和龙山营业所将补偿款70400元取出后予以私分,被告人姚某分得虚假坟头补偿款中的8000元。2014年11月18日,被告人姚某近亲属及其他分款人全部退缴赃款70 400元。 
数罪并罚被判二年六个月
  阳谷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七级镇政府决定在纠正违法占地过程中,完善土地征收程序,虽属事后补正程序但仍属政府行为。被告人姚某从七级镇财所领取133 122元土地补偿款,对该款的管理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中“(四)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的规定,被告人姚某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被告人姚某挪用该补偿款中的13万元用于营利性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姚某作为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在协助指挥部工作人员进行清点地上附着物工作中,发现有假坟头隐瞒未报,并贪图私利分到自己孩子名下十个假坟头,骗得补偿款8 000元,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辩护人认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理由不能成立,但认为应以贪污8 000元定罪处罚的意见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姚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全部退缴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姚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相关案例 
镇管理区书记挪用 征地补偿款获刑
  本报聊城9月17日讯(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王希玉 李彬) 阳谷一乡镇管理区书记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挪用征地补偿款20万元,转借给其生意伙伴用于营利活动。近日,阳谷县法院依法审理此案,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阳谷县某乡镇管理区书记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2年初,国家批准开工建设的黄河防洪重点工程,涉及到阳谷县阿城镇辖区内的陶城铺黄河防洪段。该工程实施过程中涉及征地占用、地面附着物及房屋拆迁补偿、移民安置等。为确保工程顺利实施,阿城镇政府成立了以镇长为主任、主包陶城铺干部、管理区书记王某为成员的阿城镇黄河防洪工程征地补偿办公室,具体负责该项工作。2013年2月25日,阿城镇政府决定由管理区书记和包管理区领导共同监督西铺村征地款436 500元的发放工作。2013年2月26日,阿城镇经管站将西铺村征地补偿款436 500元转给王某保管。被告人王某利用保管征地补偿款的便利条件,分别于3月9日、3月18日,擅自挪用其中的50 000元、150 000元,借给其生意伙伴洪某,用于营利性活动。案发前挪用的钱款全部归还。 
  2015年1月24日阳谷县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线索后,于1月26日,对王某进行排查询问,其供述了将西铺村征地补偿款借给他人使用的事实。2015年1月27日由阳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阳谷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5年2月10日经聊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并于2015年2月11日被阳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保管征地补偿款的便利条件,擅自挪用20万元,用于营利性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挪用的钱款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诚恳,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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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检察机关两年半多以来 共立查农村“两委”人员117人
  本报聊城9月17日讯(记者 孟凡萧) 近日,记者从聊城市人民检察院获悉,2013年1月至2015年7月,全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共查办涉农领域职务犯罪案件145件240人,共立查农村“两委”人员案件78件117人。 
  2013年以来,聊城市检察机关立足聊城自身实际,以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为切入点,抓住涉农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切实加大查处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力度,拍“蝇”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2013年1月至2015年7月,全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共查办涉农领域职务犯罪案件145件240人,占同期立案总数的54.2%;反渎部门共查办涉农领域职务犯罪案件35件52人,占同期立案总数的33%,全部为重特大案件;立查的东昌府区侯营镇建委主任田汉勇等5人贪污案、冠县兰沃乡小焦庄村村委主任高春明、村委会计陈书义共同贪污案均入选全省十大惩治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坚持大案小案并重,对危害群众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小案,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毫不手软。2013年1月至2015年7月,共立查农村“两委”人员案件78件11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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