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公积金贷款和提取再度放宽,10月1日起实行
贷款年限延长至退休年龄后五年
2015年09月2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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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9月23日讯(记者 秦雪丽)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住房支出方面加大对广大缴存职工的资金支持力度,着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新政将于10月1日开始实行。
  为缓解贷款职工月还款压力,提高贷款职工可申请贷款额度,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加大对职工购房的政策支持力度,自10月1日起烟台市将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放宽至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即男性65周岁,女性60周岁。贷款年限增加后缴存职工可在缴存基数不变的情况下申请更多的公积金贷款,进一步缓解了购房职工的支付压力。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提取范围由“职工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调整为“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和子女”,提取时限由“取得规定购房凭证1年内一次性提取”调整为“在取得规定购房凭证3年内一次性提取”。
  可用于支付物业费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新政还扩大了公积金提取的范围。职工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为当年实际支付的物业费,最高提取额不超过2600元。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开具3年内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所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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