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车质押给别人,竟又偷偷开回来
法院认为男子秘密窃取质押物并转卖给第三人,构成盗窃罪
2015年09月2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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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秦子茜     

  莒县男子借了别人5万块钱,将自己的轿车质押给债主,结果到期之后他还不上钱,他就听信朋友建议,将自己质押出去的车偷开出来,将其卖掉。结果债主发现并报警,最终,男子以盗窃罪被莒县法院判刑。
  >>案情
男子到期还不上债
将质押的车偷了卖钱

  29岁的莒县人张某,于2015年1月28日将自己之前贷款买的一辆轿车质押在韩某处,向韩某借款5万元,并约定一个月内还清。
  临近还款日期,张某苦于无力偿还借款,此时一个朋友劝他可以去把自己的车开回来卖掉,用卖掉的钱还账,有人专门收这种质押的车辆,偷自己的车不算盗窃。
  法律意识淡薄的张某最终采纳了朋友的建议,提前几天跟踪韩某,发现韩某经常将其车停放在莒县城阳镇某条大街上。
  同年2月15日晚上张某决定下手,他打车到该街,用提前配好的车钥匙将车偷开走。第二天下午,经他人介绍,张某以3万元的价格将车转卖出去。
  这时,张某接到了韩某的电话,询问是否将车开走,张某矢口否认。最终韩某向警方报警,经过侦破,张某承认了自己的罪行,并表示非常后悔。
  今年9月,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将车辆质押给质权人韩某,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质押合同成立,该车辆在质权人占有管理的期间应视为质权人合法占有的财物。张某秘密窃取质押物并转卖给第三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侵犯了韩某对该财产享有的占有权,属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官说法
自己的东西质押给别人
别人就合法占有

  刑法第264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种权利。
  张某虽然对该车辆享有所有权,是车辆的合法所有人,但张某将车质押给质权人韩某,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质押合同成立。该车在质权人占有管理期间应视为质权人合法占有的财物,张某将质押物盗回系盗窃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同时,盗窃罪的故意具有以下内容:第一,行为人明确意识到盗窃的标的物是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第二,行为人对于盗窃后果的预见显而易见,即明知盗窃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会给他人造成损失而故意为之。
  从案例中可见,被告人张某将车辆质押在韩某处向韩某借钱,明知此时韩某合法占有该车辆,而故意窃取车辆转卖给他人从中牟利,足以说明其以非法占有的目的,盗窃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
  莒县法院法官提醒,当自己所有的财物处于他人合法占有期间时,财产所有人对财物拥有的权利并不完备,这时盗窃自己的财物就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利,构成盗窃罪。此案例有重要的提醒意义,当前社会上用汽车抵押贷款的方式比较常见,随之出现的盗窃自己车辆的案件越来越多,很多被告人因为不懂法而抱有侥幸心理最终都难逃法律的制裁。
>>多知道点
质押会出现盗窃
抵押不会

  我们平时说的,一般都是“抵押”,那么抵押与质押有何区别呢?据法官介绍,质押和抵押的重要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
  抵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可做抵押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简单地说,就是质押时,东西是在别人手里,因此会出现“偷自己的东西”的情形,就是盗窃,本案中盗窃侵犯的是所有权中的占有权能;而抵押时,东西不在别人手里,在自己手里,因此不涉及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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