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了不成“嫁祸”侄子男子无证驾驶仍担责
2015年09月2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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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9月23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高丽) 五旬男子无证驾驶轿车将人撞伤,本来要赔偿,因此双方没报警,交警没做出事故认定书。但最终男子没赔偿,伤者将其诉至法院,其称当时车不是他开的。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为其垫付5万余元,并保留向其追偿的权利。
  2013年4月24日8时许,胡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日照市岚山区沿海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石大科技红绿灯北约200米路口处时,与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向东转弯的被告杨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致使胡某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50岁的杨某将受伤的胡某送往医院救治,并垫付部分医疗费,因杨某允诺赔偿,于是双方均没有报警,但并没有对具体的赔偿项目和数额作出约定,在胡某出院后,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于是胡某于2013年6月20日向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在庭审过程中,因被告轿车车主杨某没有相应的驾驶资质,于是一口咬定是其侄子驾驶车辆,并对事故过程细节不予承认,认为原告胡某车速过快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因双方在事故发生后未报警,交警部门未对事故进行现场勘查、拍照和询问,没有事故认定书为证,如果被告杨某拒不承认,原告将很难对此举证。
  后经调查,原告胡某和被告杨某曾因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发生过斗殴,并由公安局岚山分局韩家营子边防派出所受理,有相应的接警处登记表和接处警证明,关于处理争斗的片段记载能够证明被告杨某驾驶车辆与原告胡某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并且被告杨某在事故发生时正在拐弯。
  近日,岚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杨某无证驾驶、拐弯未让直行,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垫付各项损失57729元,并保留向被告杨某追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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