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卸货时受伤造成四肢瘫痪
法院判决雇主赔偿150余万元
2015年10月1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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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易秀娟      

  近日,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货车司机李某在卸货时受伤造成四肢瘫痪,并诉至法院要求雇主王某及某甲物流公司、某乙物流公司赔偿其受伤造成损失共计20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雇主王某赔偿150余万元。
  2014年9月7日凌晨,李某驾驶一辆前四后八大货车,在某公司四号上料口卸货时,固升顶油泵毁坏,车斗下落,致使原告李某颈椎受伤,经医院入院诊断为脊椎骨折、四肢瘫、便秘,并经法医鉴定为一级伤残。
  雇主王某垫付医疗费用10余万元后未再支付任何费用。然而李某瘫痪在床,其妻体弱多病,家里还有两名正在上学的未成年女儿和年迈的老母亲。
  李某无奈之下将雇主王某、某甲物流公司、某乙物流公司诉至法院。李某认为雇主王某将涉案事故车辆挂靠在某甲物流公司名下,据此要求某甲物流公司对其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中,某甲物流公司提交卖车协议书一份、银行账户查询明细一份以及个人业务转账回单一份,证明涉案事故车辆在事故发生时,虽然登记在某甲物流公司名下,但并非挂靠关系,而系被告王某未将车款付清,车辆未办理过户登记,庭审中,李某还主张某乙物流公司系涉案货物运输业务发包人,要求某乙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此,被告某乙物流公司不予认可,李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
  近日,岚山区法院判决王某赔偿李某经济损失150余万元。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岚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李某受雇主王某雇佣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雇主王某应对原告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因事发时车辆存在超载,作为驾驶员,李某应该知道车辆超载具有安全隐患,其自身存在过错,应对其受伤所受损失自负相应的责任。
  综合双方各自过错大小与损害后果的原因力比例,王某应承担李某损失90%的赔偿责任,李某应自负其损失10%的责任。李某对某甲物流公司以及某乙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无充分确凿的证据予以证实,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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