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伪基站截获他人银行卡信息
2015年10月1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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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0月14日讯(记者 苑菲菲) 2014年12月25日,被告人李某通过伪基站假冒银行客服号码95588发送网银升级提示短信,持卡人在按照短信内容操作后,李某即可通过其个人设立的假冒银行网站获取持卡人卡号、密码等信息。当天下午2点多,李某通过上述手段获取了受害人徐某的银行卡密码,后通过网银从徐某卡中转账支付人民币138837元。 
  案发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莱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8月18日向莱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法院认为,李某利用非法手段骗取他人银行卡信息资料并通过网银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法院认为,普通意义上的“信用卡”是指具有透支功能的电子支付卡,而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其涵盖了该案中被害人所持银行卡。 
  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也表示认罪,家属代其退还全部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日前,法院判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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