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未标明公摊需按比例扣除计费
2015年10月1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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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下发的《关于调整中心城区供暖价格和对低收入群体实行供暖补贴的通知》规定,供暖计费面积以房产证中注明的套内建筑面积为准,没有房产证(包括房产证上没有注明公摊面积)的仍按照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张店城区蒸汽和集中供暖价格的通知》(淄价字〔2004〕260号)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没有房产证(包括房产证上没有注明公摊面积)的住户,按以下比例扣除公用分摊面积后作为计费面积:建筑面积65平方米及以下为10%;65—90(含90)平方米为8%;90-130(含130)平方米为7%;130平方方米以上为6%。
  按建筑面积缴纳供暖费的用户需注意,建筑面积包括公摊面积,根据新的《山东省供热条例》规定,供暖期间每家温度不低于18℃,那么公摊面积也不应低于18℃,如果达不到18℃,就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属于不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供热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在众多收费方式中,物价部门表示,暖气费最科学的收取方法是安装计量表按表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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