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有关法律这种犯罪只是适当从轻
2015年10月1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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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案虽已审结,但对这一判决却存有不同的认识。对此,审理该案的法官对此做出了解释。关于精神病人犯罪,我国现行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我国刑法总则第18条第三款又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庭经审理认为,马某在作案时,基本上属于后面这种情况,他虽然当时病情发作,但并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因此他仍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本案中,如果是正常人或马某在没有发作精神病的情况下实施此类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应对被告人顶格判刑,即应判处被告人10年有期徒刑,而法院最终决定对马某判刑八年,是鉴于经过司法鉴定,马某在实施犯罪时存在不完全精神病状态的实际情况,法院最终对其判处8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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