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合一后企业报税有啥新变化?
2015年10月1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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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要求,自今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新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将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合为有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一张营业执照。那么对于企业报税以及注销等方面有哪些新的变化呢?

  本报记者 修从涛 通讯员 刘雷      
取得一照一码无需再进行税务登记 初次办理涉税业务只需补录涉税信息
  据济南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区分局工作人员介绍,企业在取得工商登记机关发放的“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也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但需在税务机关初次办理涉税业务时到主管税务机关补录涉税信息。针对如何确定企业自身主管税务机关,则可咨询所属县(区)级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确定。
  由于此次“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只针对新设立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类型纳税人则不纳入这次改革,其相关登记、缴税等管理制度仍按原规定执行。

过渡期内税务登记证可继续使用 换发新执照时收缴原税务登记证
  在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底为过渡期内,对于未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仍可继续使用,但在申请变更登记信息、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时,需前往工商部门申请变更,同时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税务登记证由工商部门收缴、存档。
  企业在已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若企业信息发生变更,则企业应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但涉及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三项内容变更时,应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

三证合一后企业注销登记 需税务部门出具清税证明
  未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在过渡期间申请企业注销的,仍按照原规定办理。已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在办理注销业务时,先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待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清税申报受理后,将企业清税申报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
  其中,对于可以即时办结的,接收申报信息的一方税务机关应尽量做到实时将本部门的清税结果意见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对于存在疑点不能即时办结的,接收申报信息的一方税务机关也应将该情况实时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由受理机关告知纳税人。
  在清税完毕后,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企业方可向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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