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门前绊倒受伤,顾客获赔两万元
2015年10月1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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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0月15日讯(记者 王震 通讯员 宋思霖 张丽红) 顾客在超市门前绊倒受伤,超市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近日,经区法院审理这样一起案件,依法判超市赔偿顾客29020.53元。 
  2014年10月,李女士到经区某超市购物,被超市门前促销摊位的木板绊倒,左臂粉碎性骨折。李女士住院治疗两次,花医疗费两万余元,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李女士与超市协商赔偿,双方就赔偿数额未达成一致。李女士将超市告到法院。超市则认为,李女士自己不慎摔倒,且事故发生地不在超市经营场所范围内,超市无需承担安全注意义务。 
  经区法院审理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李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注意道路状况,避开肉眼可见的危险,保护自身安全,对此次损伤负主要责任。超市组织促销,将木板放在用于通行的路面,不能因原告受伤地点不在超市内就免责,应负次要责任,判超市赔偿李女士29020.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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