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朋友喝酒还让其开车终酿惨剧
车主赔偿21万余元
2015年10月2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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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0月28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张立华) 四个好朋友在一起喝白酒,酒足饭饱后,邢某将自己的车交由喝得最少的陈某驾驶,结果路上发生车祸,车内的一名酒友不慎身亡。最终,陈某赔偿死者家属26万元,车主赔偿21万余元。
  2015年1月7日,岚山区的李某、邢某、唐某、陈某四人相约在一起喝酒至深夜,四人共饮用了四斤白酒,每人都喝了,但是陈某喝的最少,只喝了一纸杯白酒。
  酒后,邢某将其所有的轿车交由喝得最少的陈某驾驶,其余三人乘坐该车辆。在行驶至省道341线岚山区某路段转弯处时,驾驶人陈某处理情况采取措施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车人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唐某的父母、妻子、还有未满四个月的女儿将车辆所有人邢某及实际驾驶人陈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0余万元。
  诉讼过程中,被告陈某辩称,造成事故的原因很多,被告邢某所有的车辆存在安全隐患且死者唐某所使用的安全带,在事故发生时失效是导致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所以邢某应当对本案负主要责任,另外邢某及受害人唐某在明知被告陈某喝酒的情况下仍要求被告驾车并乘坐该车,两人均有过错应负相应责任。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经原告被告协商,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和解协议,被告陈某一次性赔偿四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6万元,放弃被告陈某的其他剩余赔偿责任,并在刑事责任部分予以谅解。
  今年7月,岚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肇事车辆实际车主系被告邢某,且事故发生当晚与被告陈某及死者唐某等人一起喝酒后,在明知被告陈某也喝了不少酒的情况下,仍允许其驾驶肇事车辆,并乘坐该车辆,对于事故发生亦具有过错,被告邢某应对事故造成四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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