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参与“不合理低价游”也会受处理
2015年10月2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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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0月28日讯(记者 王茜茜) 为维护游客合法权益,抵制不合理低价游,近日国家旅游局发布信息称,游客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一方面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一旦被查获,不仅不能获得赔偿,还将受到处理。
  信息提示,《旅游法》第35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并在关于打击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意见和关于打击旅游活动中欺骗、强制购物行为的意见中认定了“不合理低价”的5种行为和欺骗、强制购物的8种行为。
  强调指出,游客不得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旅游法》第57条规定,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合同应当包括: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旅游行程安排;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自由活动时间安排;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此外,旅游合同是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依法对游客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或作出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游客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一方面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一旦被查获,不仅不能获得赔偿,还将受到处理。国家旅游局正在研究制定相关的处理办法。
  目前国家旅游局已开通了“我要投诉举报”平台和“12301”热线,鼓励游客举报和监督“不合理低价游”行为,对举报查实的将给予奖励,共同监督抵制“不合理低价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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