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起,校车客车超员超速入刑
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的,将不再限于行政处罚,而是刑事处罚
2015年10月2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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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0月28日讯(记者 孙丽娟) 11月1日起,校车、营运客车超载、超速等行为将纳入危险驾驶罪,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及使用伪造、变造或盗用他人驾驶证行为也将受刑事处罚。
  28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深入相关行业,宣传与解读《刑法修正案(九)》。《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规定,在路上驾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员,或严重超速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危及公共安全等情形纳入危险驾驶罪,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直接责任的,按照危险驾驶罪处罚。
  “刑九”出台后,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驾驶证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且易发多发。对此,“刑九”将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和情节严重的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驾驶证行为规定为犯罪,以依法严惩和震慑这类违法犯罪行为。
  28日上午,六大队交警走进苘山中心学校,向校车驾驶人宣传“刑九”规定。六大队副大队长汤华兵介绍,法律修改后的一个突出变化,就是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员、严重超速行为的处罚由原来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事处罚。
  “‘刑九’处罚加重,对驾驶人和学生都是一件好事,这样驾驶人会更加约束自己注意不能超速、超员,对学生的安全和自身安全都是一种保障。”校车驾驶人邹积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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