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社保条件,照样可以落户
烟台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意见,对户口迁移政策作进一步调整
2015年11月0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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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1月1日讯(记者 柳斌) 为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烟台市下发《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对户口迁移政策进行进一步调整。 
  根据规定,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合法稳定就业人员,按规定连续参加当地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在县级市市区、县级政府驻地和其他建制镇范围内合法稳定就业人员,按规定连续参加当地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以及各类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急需引进的人才等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正式录(聘)用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符合上述三类落户情况的人员,在本市具有合法独立所有权房屋的,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申请办理投靠迁移。 
  对租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直管公房、产权为政府所有租赁型保障房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管房的本市家庭户籍人口,依法订立租赁合同且实际居住的,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可申请办理投靠迁移。 
  在人口管理方面,深化居住证制度将进一步深化。以居住证为载体,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权益和公共服务,切实解决不能或不愿在城镇落户农业转移人口的教育、就业、医疗、社会保障、住房等公共服务问题,使其共建共享城市改革发展成果。 
  按照规定,逐步取消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政策与户籍挂钩,强化户籍的登记功能,淡化其分配功能。加强和完善人口基础信息登记、统计调查等制度,全面掌握人口动态信息,准确反映人口规模、人员结构、人口流向、地区分布等情况。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人口发展战略提供基础数据,为建设和完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提供信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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