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城区本月11日起禁行“三轮车”
有合法牌证运送蔬菜、生活必需品的限时通行
2015年11月0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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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1月1日讯(记者 徐艳) 10月28日,日照市政府发布通告,进一步扩大市区三轮车、四轮代步车综合整治区域,禁行区域由原来的新市区扩大到石臼、老城区的个别路段。有合法牌证向市区运送蔬菜、生活必需品的三轮车,实行限时通行措施,每日23:00至次日7:00允许通行禁行区域。
  通告所称“三轮车”是指电动、燃油三轮车,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通告所称“四轮代步车”是指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老年代步车或者城市观光车等名义在道路上行驶的以电力、燃油、混合动力驱动的四轮车。
  凡属以上禁行区域范围内的三轮车、四轮代步车,车主可于2015年12月11日前自行处理或由东港区政府、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集中收缴。对2015年12月11日前自愿上缴并符合条件的三轮车、四轮代步车车主,给予适当补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等部门除按政策规定对三轮车、四轮车车主中的困难人员提供帮扶救助外,将有针对性开发部分就业岗位,按照自愿上缴车辆的次序,优先帮助转岗就业。
  对在新的禁行区域内用于合法生产且有合法牌证的燃油三轮车,处置时间延后至2016年3月15日,不享受财政补偿政策。2015年12月11日前自愿上缴的,享受财政补偿政策。
  通告中介绍,公安、交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继续实行联合执法,重点加强禁行区域内的巡查,发现三轮车、四轮代步车驶入禁行区域的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驾驶拼装、报废三轮车和四轮代步车上路行驶的,依法予以罚款并收缴车辆,强制报废;对三轮车、四轮代步车上路从事非法载客的,由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进行处罚;对三轮车、四轮代步车在人行道上停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工商、质监、经信、交通等部门将对非法生产、销售、拼装、改装三轮车、四轮代步车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告自2015年11月1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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