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事业单位转企后养老保险衔接方案定了
转制单位要一次性补贴养老金
2015年11月1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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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11月10日讯(记者 周国芳) 养老金“双轨制”终结后,不少转制改企的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该如何衔接?近日,省人社厅联合省财政厅印发《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对转制的省属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要求,省属事业单位经批准转制为企业后,原单位要正式行文通知解除其与在职职工的人事劳动关系。转制后的企业,应与在职职工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订立劳动合同。
  “从转制基准日起,转制单位和个人应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按转制后单位和职工应缴年份的相关规定执行。”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
  此外,驻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其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并登记和管理。转制单位如何办理转移接续?《意见》中明确规定,“转制单位先行注销原单位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再按规定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企业参保登记,并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在职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在养老金并轨过程中,企业年金备受关注。上述相关负责人表示,“转制单位尚未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在职职工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在转制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后,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转移至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意见》对养老保险的一次性补贴做了明确规定。《意见》指出,给予转制单位编制内在职职工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其补贴标准计算公式中的工作年限,应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2014年10月1日之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军队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月基本工资按转制基准日当月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计算。
  给予转制单位在职职工的一次性补贴,由转制后的单位在首次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一次性交给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部计入职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2014年10月1日(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职工在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按照相关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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