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泰安11月10日讯(记者 杨思华) 明年1月1日起,泰安市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将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实现“同工伤同待遇”。
市人社局、财政局近日联合出台《泰安市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将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
据市人社局医疗工伤保险科工作人员介绍,此前,工伤保险政策已覆盖到泰安市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团体,唯独机关单位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制度一直空白。此次将公务员及参公管理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泰安市工伤保险政策对全市各类人群实现了全覆盖。
办法规定,泰安市行政区域内的党的机关、行政机关、权力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均应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泰安市一类风险行业费率执行,目前是0.2%,由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之和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职工个人不缴费。
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泰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全市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参加工伤保险前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的,经人社部门认定和鉴定为工伤旧伤复发的,其工伤医疗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他待遇仍按原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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